The crisis of democratic theory: Scientific naturalism and the problem of value. Louisville, KY: University Press of Kentucky. [59] Tapp, J. L. (1976)。
[22]这些群体,比如现实主义法学派,主张应利用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和观点,来检视法律、法律程序以及法律决策。[120] 正如上文引用所指出,我们研究的现象中要考虑到性别、民族、文化方面的差异外,多元化群体成员的广泛代表也是很重要的,不仅仅是作为法心理学家工作,而且是要在我们社会中担任领导角色。
有意思的是,甚至该领域中为数不多的教材都没有给法心理学下一个定义。此领域中的研究学者们还应努力发展此领域,并且应该帮助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其他人获得他们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可能在法律制度中有潜在影响。第一,律师、法官和其他法律决策者可能有意识到这些研究的存在。当然资助肯定有其限制,特别是关于研究者可能研究主题的限制。Legal and criminological psychology. New York: Holt, Rinehart, Winston. [82] Hutchins, R. M., Slesinger, D. (1929)。
法院是否以及如何运用社会科学来检视最近十年来一直被要求做出决定的政策问题上显得犹豫不定。(十一)、我们必须确保法心理学领域研究与实践工作的经费 口头上支持法心理学家们在广阔的法学领域和所有可能问题范围内开展研究是很容易的。对法律成本的分析,最终还是为了解决降低法律运作成本的问题。
[11]法律成本c=f(R1,R2),其中R1代表显性成本,R2代表隐性成本(见图Ⅱ)。当事人的预算约束方程为:laCla+u1Cul:Mla+Mul。在生产活动中,人们是以理性的群体而存在的,为了获得最大的利益,不能无视巨大的非生产性成本的存在,而是把非生产性成本与生产成本综合权衡,在二者之间寻找一个契合点,从各自的偏好中得出一个理想的预期交易成本。因此,此时法律的制定,选择成本高低不影响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取得,但它却影响了收益的分配,因为社会结构的存在受制于所有制,而法律使所有制法定化。
2.降低法律的机会成本。那么法治的进程就会因为法治投资的边际回报递增而下降。
在发生纠纷时,迫于较大的守法成本的压力,他们更多地倾向于规避法律而私下自行了结。法律创制和实施的过程(环节)相当漫长,涉及多方面因素,统计资料相对不完备,也是造成法律成本难以进行严谨的计量分析的重要因素。法律并不是消极的存在,因为社会群体对何为正误持有的某些见解,甚至背道而驰。[12]张军:《走进经济法》,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60页。
守法和执法只是在特定约束条件下追求自我利益的一种选择。所谓交易按照康芒斯的解释,即为不同主体在共同的导向下所进行的交互活动。 社会关系不具有人格的形式,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也就自然具有非人格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8页、第319页。
四、法律成本的启示 法律的收益是以立法以及随后的司法、执法、守法所节约下来的各种社会活动的费用与没有这种法律活动时社会运作的费用之差。然而在一般情况下,二者是相容的,此时交易成本会有所下降,因为在此过程中,节省了执法和监督的成本。
因此我们要兼顾法律运作各环节的成本,使有限的资源达到科学的预期。在立法时考虑资源配置追求效益最大化时,更应注重立法后司法、执法的费用和收益[13]。
法律成本是法律运作行为的全部费用,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法治环节中当事人实现权利,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资源。隐性成本(later cost),是指法律运行客观过程中,超越立法者本来意图产生的似乎难以预期的成本。我们可以从法律成本的确定性这一命题派生出另一个命题。按照边际成本的递减规律,法律的供给在达到社会需求饱和状态之前,每增加生成和实施一项新的法律时,由于法律规范的相互支持,其边际成本呈递减趋势。在非法律制度一定的前提下且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收益是个常量时,法律成本与当事人购买的法律的量成反比,即法律被人们适用得越充分其平均成本就越低。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科学地初始权利配置。
相反如果超过饱和状态,随着法律供给的增加,法律间相互支持不断减弱,其边际成本呈递增趋势。为了进一步分析,我们不妨把法律的供给量定为一个常量,在消费法律的过程中,法律的消费量越大,法律的适用频率越高,法律的平均成本也就越低。
法律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其成本相对于生产成本的确定性而言,往往具有恒动性,在其逻辑概念的外延上不确定,这一性质是由法律成本的变动性和难以计量的性质所决定的,法律成本具有多层次性,有的是显性成本,有的是隐性成本,有的是可预期的,有的是无法预期的。在社会总资源不变的情况下,在法律运作的某一个环节上耗费的资源多,必定会减少其他环节对资源的耗散。
我们进一步分析上述两个模型,我们假设la和ul是定值,α值越大,当事人则乐于购买法律制度,人们的守法意识就越强大,反之β值越大,当事人乐于增加对非法律制度的消费,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的难度就会加大,法律的成本就要上升。当然,是以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其他权利为基础的,这就是收益。
在通常情况下,守法的机会成本越高,法律实施的难度就越大。只有那些与通行的习惯风俗相一致,符合主体理性选择,成本最小,而收益最大的法律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与接受。[4]此时复数主体可能通过平等对话不能达成合意,在客观上需要法律进行调整。排污超标收费制度的出台,作为一项法律而存在,企业主在生产产品时必须核算自己的收益和必要的支出,其间必然包括支付法律的成本,法律成本不具有其他成本所有的转嫁性或变通性,具有必然支付性。
可能会受制于法律成本,缩小生产规模或加大生产成本减少污染。(见图) 图略 二者的交点M是一定环境下的法律供求的静态均衡量。
社会总产值的不同,其法律的平均成本也显然不同。下面我们从另一个方面来给法律的成本建模。
[10](美)埃尔曼著、贺正方、高鸿钧译《比较法律文化》,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04~105页 [11]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太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9页。[10]因此,我们不要过分强调机会,强调人们提高法律意识而盲目地扩大法律的供求,而应该着重降低公民的守法的机会成本。
负担行为的存在意味着收益的倾向。[5]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页。 三、法律成本的建模 便于分析,我们把制度分为法律制度和非法律制度,各自的收益设定为Mla和Mul,与其相对应存在着法律制度的成本(Cla)和非法律制度的成本(Cul)。选择是否运用法律,选择何种法律,不同抉择之间的效益差别、得失就构成了法律的机会成本。
换言之,人们的行为更乐于倾向于符合法律的要求,守法的机率则更大一些在漫长的中世纪,基督教是封建制度的精神支柱,然而正是维系这个精神支柱和社会制度的基督教,同时又是传播罗马法最稳定与持久的媒介{2}。
五、结束语 罗马法在西欧经过了漫长的冲突与融合,最终罗马法的继受成功,这不仅是商品经济的结果,而且也是西欧社会不断地培养罗马法所需土壤及罗马法又不断地改变自身适应新的环境,长期的法律文化整合的结果{8}。较之于地方贸易,跨国贸易常常占优势,并为一般的商业交易提供一种重要的模式{4}。
二、地理位置的接近和帝国永续理论的巨大威力 罗马帝国的全盛时期领土广大,在欧洲一度拥有今日意大利、法国、英国以及德国莱茵河、多瑙河上游地区。因此,中世纪商法受到罗马法的影响与其地理位置的接近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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